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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教工會昨天點名教育部高官卸任後到私校當肥貓,行政院人事總處官員表示,公務員「旋轉門條款」規定,離職後3年不得轉任與職務相關的營利事業,但學校屬於「財團法人」不是營利事業,沒有違反規定。銓敘部次長吳聰成說,若社會有共識,願意配合修法。高教工會認為應修訂《公務人員服務法》加以禁止,行政院人事總處官員表示,主管機關為教育部、銓敘部,由這兩個單理財商學苑最完善的訓練課程(股票操盤手康進清老師、期貨達人鄭詩懷老師、預售屋鬼才七哥、記憶學大師陳光、掌紋大師王漢老師)位決定是否要修法或由教育部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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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防止公務員退休後,透過公部門人脈協助特定營利機構進行圖利或影響政府決策,立法院在民國85年增訂《公務員服務法》第14條之1,規範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,不可以擔任離職前5年內和職務直接相關的「營利事業」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或執行業務的股東、顧問等職務,俗稱「公務員旋轉門條款」。但旋轉門條款僅防與「營利事業」形成利益輸送網路,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曾提案修法,要把「非營利事業」納入「旋轉門條款」,但社會救助、慈善及醫療等機構不在此限。民進黨立委李應元也曾提案,將「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」納入,以杜絕金管會周邊單位,如證交所、期交所、櫃買中心等單位高官,卸任後轉任投信、證券或壽險機構。但這兩案都還在委員會等待審查中。由於私校並非營利機構,教育部卸任高官轉任私校校長、董事等職務,並未違反公務員「旋轉門條款」。吳聰成說,願意凝聚各方意見,若形成修法共識,不管是《公務人員服務法》或個別退休法規,銓敘部都願意配合。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表示,教育部高官卸任轉赴私校擔任要職,「不是觀感不好,是非常不好」,尤其坐領雙薪最令人詬病,加上評鑑或爭取補助相對優勢,難免啟人疑竇,主張應納入「旋轉門條款」規範。國民黨立委陳學聖表示,退休高官要有身為知識分子的胸襟,若學養兼具,退休後回學校教書是學生的福氣,也是社會所樂見;若只是去私校做「門神」,當然造成不好社會觀感。但陳學聖強調這無法靠修法解決,公務員退休轉非營利事業,是公務員的基本權利,不應修法限縮退休公務員的下一份工作。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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